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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江门社保代理,江门社保代缴服务
    分享  | 2019-09-17 14:01:40发布 信息编号:89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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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江门社保代理,江门社保代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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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否申请遗属救济待遇?
    余某生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在非工作岗位以及非履行工作职责中猝死,其家属无退休金,要求该单位支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待遇。
    遇到这种情况,该单位应怎么做?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案情简介
    余某生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事保安与清洁工作。2015年2月余某在非工作岗位以及非履行工作职责中猝死,现余某妻子谭某已经达60周岁以上,且无退休金,需要余某扶养,要求该单位支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待遇。
    2018年4月,谭某同余某二、余某三共同向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该单位支付三人丧葬补助金10200元,裁决该单位支付三人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500元,裁决该单位支付谭某一次性抚恤金102000元。
02处理结果
该单位应按月支付申请人谭某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
评析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第二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遗属救济待遇应参照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支付申请人遗属救济待遇,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根据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按月支付申请人谭某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
裁决要旨
    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救济和支付渠道,《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虽然做了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实施以后福建省对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救济标准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标准。
    故目前来说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救济待遇和支付渠道只能适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的规定。
    综上,对于非国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的救济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自身经济效益不好或无负担能力应承担举证责任。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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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zui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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